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公告
***区***酒类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47R7D,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需对你单位进行存在受票金额较大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疑点核实,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省***市***区***号店)经营,我局从2023年10月27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3〕*** 号)送达你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3〕*** 号)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你单位2021年和2022年接受发票总金额5080.71万元,存在受票金额较大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疑点,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携带所属期2021-2022年度的接受的发票明细、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等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3〕*** 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 通 〔2023〕 *** 号
***区***酒类经营部:9235***47R7D
事由:存在受票金额较大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1年和2022年接受发票总金额5080.71万元,存在受票金额较大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疑点,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携带所属期2021-2022年度的接受的发票明细、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等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