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处罚事项告知书
***市税稽罚告[2023]***号
***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4506***97X)
对你公司(地址:***市***号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3年 11月 24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检查发现的法事实
你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于 2014 年12月19日转让你公司拥有的***重工有限公司 22.5%的股权和***制造有限公司 22.5%的股权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价格均为 0元,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11880000 x 22.5%=2673000 元、21750000 x 22.5%=4893750 元转让的股权成本均为 0元。
1.印花税
你公司于 2014 年转让你公司拥有的***重工有限公司 22.5%的股权和***制造有限公司 22.5%的股权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 2673000元、4893750元,两项合计2673000+4893750=7566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纳印花税 7566750元x0.05%=3783.40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 2014 年度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 0元,利润总额-12000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2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 0元,税率 25%,应纳所得税额 0元。
你公司于 2014 年转让你公司拥有的***重工有限公司 22.5%的股权和***制造有限公司 22.5%的股权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 2673000元、4893750 元,两项合计 7566750 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7566750-12000=7554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 2014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7554750X25%=1888687.50元
(二)作出的处决定
1.对你公司 2014 年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783.4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处以 0.5倍的罚款,即罚款 1891.70 元。
2.对你公司 2014 年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888687.50 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 944343.75 元。
以上,共拟罚款946235.45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总局***市税务局查局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