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展示



客户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股权转让通知申报不报定偷税,罚款60%
作者:是我的海    数据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4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二稽罚〔2023〕11号

***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72759)

经我局(所)于2021年05月24 日至2023年0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 )2018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总经理谈话笔录;2.《股权转让协议书》、《股金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3. 股金证、扣款通知书、税收缴款凭证等;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2748.0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7648.8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648.8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3〕10号

***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759)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上述事实有1.你单位总经理谈话笔录;2.《股权转让协议书》、《股金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3. 股金证、扣款通知书、税收缴款凭证等;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62748.0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2748.0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泸州宏泰经贸有限公司  销售热线:0830-3123213   181 1117 3111  服务热线:181 1117 3111

用友软件泸州营销服务中心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二段2号2幢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