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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需要缴税吗?
作者:会计家园    数据来源:税政第一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18
近日,网上爆出一则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消息是这样的:2022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在内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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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为什么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呢,这与该学校的性质相关。根据长沙医学院官网介绍:该校是2005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发函〔2005〕39号),全国第一所民办医学本科院校。简单的说,长沙医学院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企查查显示:长沙医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湖南省教育厅登记,由湖南省民政厅发证,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企业的税号)。
那么,民办学校到底要不要缴税呢?在大部分人的印象中,学校是不需要缴税的,尤其是非营利性质的学校。但这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学校的性质及收费的性质进行判断。目前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各税种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针对比较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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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另外,民办学校除了提供学历教育之外,还会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其中: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按照规定,民办学校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照章纳税。

总结: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按照目前规定,享受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师学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具体备案流程及报送资料,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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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非营利学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免税,都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即免税是优惠,申报是义务,免税收入不是不申报的借口。

那么,民办学校取得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也就是说,民办学校想要免征企业所得税,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本身要获取免税资格,即必须为“非营利组织”;二是收入要符合免税条件,即属于免税项目。

(一)免税资格的获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免税资格”的认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前提条件增加了对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应分别核算的要求。

(2)要经过省或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

(3)明确了需报送材料的清单。

(4)明确了免税资格5年有效期及复审办法。

(5)明确了日常管理要求。

(6)明确了取消免税资格的六种情形等其他事项。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营利民办学校即使取得了“免税资格”,只是代表具备了免税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收入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还得看其收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取得“免税资格”不代表所有收入免税,也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二)免税收入的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伙食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可能有人又说了,公办学校也收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伙食费等,为什么公办学校免税呢?这是因为,公办学校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其学费等收入首先要上缴财政,其支出均来自财政预算拨款,因此,其收取的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要求,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有一些收入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中所列“政府补助收入”,其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总结:民办学校想要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获取免税资格;二是收入要符合免税条件。另外,民办学校的收支管理模式与公办学校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税收待遇自然也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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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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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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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税

1、《契税法》第六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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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花税

1、《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民办学校在运营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享受优惠,也是残次不齐,很多民办学校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长沙医学院的追缴税款事件不管结局如何,只是开始,不会是结束,这需要引起民办学校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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