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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期和终止期,税会均可能有差异!
作者:
一品税悦
数据来源:
会计家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3/7
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企业一般都比较关注计税基础、折旧年限等,往往忽视了计提
折旧的
起始期差异
。
《〈
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
增加的
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则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同时,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通过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折旧的起始期,为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强调的是“新增”;而税收上计算折旧的起始期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投入使用”。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即投入使用,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并未投入使用,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案例:
甲公司2021年11月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为480万元,并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甲公司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会计上从2021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2021年折旧金额为480÷(10×12)×1=4(万元),税务上则是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即2022年1月开始计算折旧,2021年折旧金额为0。因此,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须纳税调增4万元。
企业如果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要注意,计算税前扣除的时间,与会计处理上的计提折旧时间,可能也有差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即是业界统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又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有些企业误以为,应在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次月,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其实,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与税法上关于计算折旧起始期的要求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当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接上例,对该机器设备,2021年12月投入使用,甲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那么,应在2022年度计算税前扣除。
原因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纳税调增4万元。2022年,会计上应计提折旧480÷10=48(万元),可税前扣除金额为480万元,企业应纳税调减480-48=432(万元)。如果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就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无疑将产生税务风险。
计提
折旧的终止期税会差异
分析:
《〈
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当月
减少
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
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比上述规定就可以看出,对于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和终止期,会计与税收上的规定其实是相互对应的。与开始计提折旧强调的“新增”相对应,
会计上停止计提折旧的日期,为固定资产减少的次月,强调的是“减少”;而税收上,与开始计提折旧的“投入使用”相对应,停止折旧的日期,是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停止使用”。
案例: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于
2021年6月停止使用
,
但一直未处置。
假设甲公司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该固定资产并未减少,甲公司2021年全年都要计提折旧;在税收上,该固定资产已经停止使用,折旧只能计算半年。
会计上计提的7月~12月折旧额,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须作纳税调增处理。
总而言之,
无论是折旧的起始期还是终止期,税会都存在差异,会计上强调的是物理上的“新增”“减少”,税收上强调的是实质上的“投入使用”“停止使用”。
这意味着,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当月即停止使用且处置,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当月停止使用但尚未处置,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案例: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期与终止期的税会差异,可以用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
乙公司于
2021年11月
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为600万元,
并于当年12月投入使用
。会计与税收上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
2028年9月停止使用该设备,并于同年11月对外处置
,取得不含税金额10万元。
1. 会计处理
乙公司2021年计提折旧=600÷(10×12)×1=5(万元);
2022年~2027年,每年计提折旧=600÷10=60(万元);
2028年计提折旧=600÷(10×12)×11=55(万元)。
处置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5-60×6-55=180(万元);
处置损益=10-180=-170(万元)。
2. 税务处理
乙公司2021年不计算折旧,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5万元;
2022年~2027年,每年计算折旧=600÷10=60(万元),无税会差异;
2028年计算折旧=600÷(10×12)×9=45(万元)。
处置时,该固定资产净值=600-60×6-45=195(万元);
处置所得=10-195=-185(万元),202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15万元。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建议企业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存在税会差异的,企业应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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