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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案例

 
我有点不懂了,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后进行销售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作者:财会头条    数据来源:会计家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8

先看政策规定: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题:从事生猪屠宰并销售是否适用《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而免征增值税?
A、安徽税务回复: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生猪屠宰属于鲜活肉类的加工生产,不属于该通知规定的纳税人范围所以目前不免征增值税。

问题: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后进行销售,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B、福建税务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屠宰场受托生猪宰杀收取加工费属于提供加工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后销售鲜活肉,免征增值税。

问题:请问不养殖,向猪场或肉类加工厂外购猪进行屠宰分割的初加工,再卖给商场是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C、厦门税务回复(2020-09-2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若你司批发、零售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猪肉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看了以上税局的回复,我更加糊涂了,各税局的观点不一。

“一品税悦”个人观点如下,仅供参考:

企业只要是存在农产品批发、零售这样业务的纳税人,不管农产品批发、零售的业务是不是主营业务,只要有这样的业务,这种情况下,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如果企业是多种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是个人观点,如果企业有类似的业务,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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