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等方面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子女教育(夫妻)
扣除范围: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金额标准:每月1000元×子女数量
时间范围:开始至结束当月,包括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
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寒暑假等。
扣除方:夫妻均可
分摊比例:50%或100%,1年内不得变更
可否转移:不可转移
2.继续教育(个人或家庭)
扣除范围:电大、自考、成人高考和远程网络教育、硕士和博士(非全日制)
金额标准:每月400元
时间范围:开始至结束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扣除方:纳税人
可否转移: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转为父母的子女继续教育
注意:MBA、EMBA、MPA等属于硕士研究生学历
职业资格教育
扣除范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金额标准:取得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
扣除方:纳税人
可否转移:否
3.大病医疗(夫妻)
扣除范围: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
金额标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在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时间范围:1.1—12.31
扣除方:纳税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
可以选择父亲或母亲扣除
其他问题:
-
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
可以叠加扣除
4.境内住房贷款利息(夫妻)
扣除范围:纳税人及配偶的首套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利息
金额标准: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
扣除方:夫妻约定由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分摊比例:100%及50%(特殊)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
-
和住房租金择一扣除;
-
首套贷款可向银行、公积金中心咨询
5.住房租金(夫妻)
扣除范围:和住房不再同一城市(地级市及以上)
金额标准:
第一类:每月1500元;第二类:每月1100元;
第三类:每月800元;(统计局公布)
时间范围:开始至结束(协议或实际)当月
扣除方:夫妻中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分摊比例:100%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
-
和住房贷款利息择一扣除;
-
住房租金支出实际发生
6.赡养老人(兄弟姐妹之间)
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时间范围: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金额标准:一共2000元/月
-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
非独生子女:每月至多1000元;
扣除方:纳税人
分摊比例:
-
平均分摊、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
-
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费用
特别提示!在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不得进行扣除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3项:
1、个人所得税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纳税人在年度内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所得时不得扣除任何一项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应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3、纳税人同时从多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得多处扣除。
4、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再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5、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暂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6、纳税人的子女未满三周岁的,不得享受该子女的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但,一个孩子的教育附加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且扣除主体不得超过两人。
8、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的,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9、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得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10、纳税人接受国外(组织、机构)颁发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1、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不得继续扣除同一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12、纳税人在开始扣除某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48个月之内,又接受另一个(多个)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每月不得同时扣除两个及以上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13、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14、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以外的继续教育,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15、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按取得证书的数量加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16、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的本科(不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得选择由其父母扣除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7、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18、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自付医药费用,不得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9、纳税人已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得由其父母作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20、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不得在其实际支出发生年度以外的其他年度作为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支出扣除。
2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在婚后单独或共同购买首套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住房 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由夫妻双方分别各按50%扣除。
2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配偶则不得同时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支出。(反之亦然)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3、纳税人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只要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则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4、纳税人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的期限超过240个月的,不得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2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的,不得享受住房租房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的,其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7、使用单位宿舍的员工,如个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如果个人不支付租金的,则该纳税人不得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8、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由签订该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的配偶一方扣除。
29、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赁住房的,纳税人已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的,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0、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从次月起至该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结束期间,纳税人不得继续扣除对应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31、纳税人是本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不得享受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2、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中,尚无人达到60周岁年龄的,不得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3、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度的,分摊额度超过每月1000月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01
子女教育20问
1、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需要。未上幼儿园的,就读学校可填“无”。
2、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3、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
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在境内就读的,无需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5、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6、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8夫妻有2个孩子,一个在上私立幼儿园,一个已经读国际小学了,可否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享受,两个孩子可以享受2000元/月的扣除。无论子女上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境外学校还是境内学校,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可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双方分别50%扣除。
10、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1、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2、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3、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2)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14、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无需细化填写。
15、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
16、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
17、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8、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
19、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不中断享受。
20、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2)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连续计算,最长不超48个月。
4、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5、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不可以。
6、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需要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7、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
8、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9、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0、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11、假如我在2021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只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
2、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如何扣除?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3、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首套住房是“商业性质”,可以享受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商业性质不满足“住房”条件,即使实际用途为“住房”,也不能按照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
6、纳税人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目前综合所得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后无需缴税,可以选择过几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可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7、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贷款人为父母,是否符合扣除标准?
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2、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3、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各自扣除。
7、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无统一的模板要求。
8、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9、外派员工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如何申报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0、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若有重叠租赁月份的,则将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终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期起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1、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有一位年满60周岁即可。
2、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3、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
4、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可以。
5、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6、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2、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不可以。
3、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4、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时可否合并计算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不能合并计算。
5、自费使用进口药物,自费部分能否在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自费的进口药物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所以不能在大病医疗中扣除。
6、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