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开票收入确认与税务风险
疑问:
老师,我们客户好多是个人,不要发票,是不是我们只要做了未开票收入就没有税务风险了?
答复:
不是这样的。只要是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了,就需要依法开具发票,否则面临罚款风险。
提醒:
不管对方是否索要发票,企业发生了应税行为必须开具。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参考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疑问一
你的企业平时遇到过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的情况吗?你是否履行了扣缴的纳税义务?
提醒:
即便是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虽然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切记别忘了代扣个税!
疑问二
你公司是否遇到过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情况?股权受让方是否履行了扣缴个税的义务?
提醒: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差额征收。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疑问三
你公司有22名职工,你公司根据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和业绩按月计算支付工资薪金,你公司是否履行了扣缴的纳税义务?
提醒:
你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你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疑问四
你公司是否遇到过给客户发放奖品或者礼品的情况?你是否履行了扣缴的纳税义务?
提醒:
别忘了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疑问五
你公司是否遇到过给股东分红的情况?你是否履行了扣缴的纳税义务?
提醒:
应按照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注意
纳税义务人跟扣缴义务人一样吗?答复:不一样。
纳税义务人就是纳税,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 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比如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单位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